人力資源
招聘與錄用:
3.1.1 招聘和錄用條件
(A) 招聘需求由用人部門提出,經總經理批準后交人事實施;
(B) 根據本公司企業文化與崗位要求,按工作能力、業務水平、敬業精神擇優;
(C) 所招員工須通過人才測評系統測評、專業知識及技能的測試(根據需要選擇口頭、書面或實際操作等方式);
(D) 當內部員工與外部求職者應聘同一崗位而二人具有相同的資歷時,內部員工將被優先錄用。
3.1.2 招聘程序
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參考現有組織結構和崗位職責,由部門主管提交用人方案,總經理批準。
(A) 人事通過各種招聘渠道發布人才需求信息;
(B) 部門主管直接收取各類人才資料;
(C) 部門主管參考人才資料確定面試人員,并通知人事將該人員簡歷放入人力資源庫;
(D) 人事安排面試,并與部門主管共同面試后將面試意見呈報總經理;
(E) 總經理匯總各方面意見確定錄用人員;
(F) 人事通知并辦理錄用手續。
3.1.3新進人員報到手續
(A) 3.1.3.1凡本公司錄取員工報到時,應辦理報到手續并在一周內向人事提交下列文件:
a) 應聘人員基本情況表(由員工本人真實填寫);
b) 身份證復印件;
c) 最高學歷證明(畢業證書)復印件;
d) 1寸照片4張(半年內近照);
e) 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費用由公司承擔);
f)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g) 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B) 員工提供的以上材料必須真實、合法、有效,若有虛假一經發現公司可無條件隨時開除該員工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C)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a) 曾被追究刑事責任者、或曾被勞動教養者、吸食毒品者;
b) 身患傳染病、慢性疾病或隱瞞病史者;
c) 不能勝任工作者;
d) 曾經被本公司開除或未經核準而擅自離職者;
e) 未滿16周歲者;
f) 被剝奪政治權利者;
g) 面試時提供偽造、虛假文件或資料者;
h) 員工(含試用及實習期員工)因犯案進入司法調查程序,公司對該員工先予停止工作,若被法院作了有罪判決,則公司不再任用該員工;
i) 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3.1.4試用
(A) 新進員工試用期一般為三至六個月,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內員工應準時交納試用工作小結,試用期滿前一周由本人提出書面轉正自評報告,部門主管安排考核,并提出轉正、延期或辭退建議,由人事報總經理審核批復,具體情況參照《試用轉正管理制度》執行。
(B) 試用期間請假超過10天以上者,相應延長試用期限,但不超過法定最高試用期限。未滿一月的試用期員工不能享有除有薪法定假日以外的其他福利。
(C) 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薪資支付至停止試用之日。
3.2離職
3.2.1本手冊所述離職分為"辭職、辭退、開除、除名"四種。本手冊所稱的離職時間,以任何一方明確表示解除聘用關系(含上交辭職申請表或辭職報告)的時間為準。員工拒絕領取工資或停止履行職務的行為,亦視為提出辭職。
3.2.2辭職:試用期過之后,員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另有約定除外)向部門主管提出,經人事審核,總經理批準,并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到職日期結算工資,但不結算任何福利。
3.2.3辭退:工作期內,員工因工作表現、工作能力等因素不符合本公司要求,無法勝任本職,公司有權辭退, 屆時結算工資及福利或補償。
3.2.4開除:員工因觸犯法律,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即予以革職開除,計薪到革職日止,不結算任何福利。
3.2.5除名:連續曠工時間超過3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6天的,公司有權予以除名。工資只結算至曠工前,但不結算任何福利。對于曠工造成公司工作無法銜接,公司有權要求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并從工資中扣除。
3.2.6無論因何種原因離職,員工必須在離職前3日內填寫好交接表與公司辦理交接手續。待交接手續完成后,將根據公司規定結算相應的工資和福利。若員工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每逾期1日,應向公司賠償相當于其與公司未結算工資和福利及其他費用總額的0.1%的遲延履行金,作為對延誤公司生產經營等損失的賠償,如實際損失超過前述之規定,則賠償實際損失。該賠償可直接從員工的有關工資和福利及其他費用中扣除,具體情況參照《離職交接管理制度》執行。
3.2.7合同未滿,凡被本公司按規章制度開除、除名或辭職的員工,本公司不給予經濟補償金,此外,離職的員工不愿辦理交接手續或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嚴重違反規定者,公司不予以經濟補償,還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凡糾纏不清或鬧事者,依法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